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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8-18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果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以依《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相应的罚款。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要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
   
  企业终止经营后,切莫忘记及时注销税务登记,否则不但纳税人个人利益受损,还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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