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志业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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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项经济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的稽核监督,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法纪和会计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本精特制定企业内部会计稽核监督。
第二条 会计稽核工作是财务机构和经济业务活动、财务成本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进行稽核监督。
第三条 会计稽核工作是财务机构内部对自身会计监督工作的再监督。
第四条 会计稽核工作的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差错和有关人员舞弊。通过稽核,对日常核算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和制止,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捉进企业财务会计要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第五条 财务机构的稽核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和打击报复。
第六条 为了保障会计稽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财务部设置稽核岗,出财务部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指定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出纳员除外)负责会计稽核工作。
第七条 财务部的稽核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第八条 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预算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预算指标是否相互衔接,预算是否切实可行等。
第九条 审核实标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规定。
第十条 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要求。审核账证、账表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第十一条 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卡、物是否相符,并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
第十二条 对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第十三条 其他需要稽核的会计事项。
第十四条 有权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从预算到计划到实际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有权审核日常核算业务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及时指出并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六条 对各项会计业务有权进行内部稽核。
(一) 对账凭证进行即时稽核制。即当时发生的凭证必须当时稽核完毕。审核记账凭证要素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内容、附件是否吻合。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的同时有权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二) 对会计账簿随时进行抽查稽核,月末全面稽核。每月不定期稽核现金库存,月末对结算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稽核一次,保证实相符,发现问题查明提出纠正措施。
(三) 会计报表及其他月度预算等上报前必须进行稽核,发现差错及时更正。
第十七条 有权对单位购入的财产物资验收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随时地稽查。
第十八条 稽核人员对查出的问题要有书面记录和整改监督记录。
第十九条 稽核人员要对审核签署的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会计稽核工作形式
(一) 复核法:主要用于日常业务的稽核。如记账证的逐笔复核;账簿登记抽查复核;会计报表之间勾稽关系的复核等。
(二)核对法:主要用于账证、账表、账实的稽核。如账证、账表相关数据的核对;收款记账凭证中票据的记账联与发票等到票据的存根联进核对等。
(三)调查法:主要用于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稽核。如对财产物资增减变化的事后稽核等。
(四)审阅法:主要用于审查和阅读凭证、账簿、报表、稽核经济业务、会计记录和账务处理是否真实、正确、合理、合法。
(五)顺查法: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稽核。即先审核原始凭证并核对记账凭证;再审核记账凭证并核对会账簿;再审核账簿并核对报表;最后审查分析会计报表。
(六)逆查法:是相对于顺查法而言,它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进行稽核,即按照记账程序反方向依次审核会计资料。
(七)其他方法:分析法、抽样法、盘存法等。可根据实际稽核工作需要而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