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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1-0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的“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参见财税〔2011〕111号文件)所列项目;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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