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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1-05

 一、适用税务文书存在的常见问题
    在税收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各执法单位在适用和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一是文书填写制作不严肃。如税务文书缺项、漏章、无经办人等问题,在各单位大同小异、程度不同;二是文书送达过程不严肃。《送达回证》无时间、无地点、无送达人、无签收人以及拒签无原由、无见证人的问题,在基层较为普遍;三是文书使用程序不严肃。部分单位存在着文书使用“倒置”的问题,个别单位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环节,甚至不制作、不使用税务文书。这些问题和现象,反映出部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对税务文书的重要性认识不高、严肃性认识不够,必须加以端正和纠正。
    二、解决适用税务文书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对税务文书的作用必须提高“三个认识”
    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为规范征纳双方税务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专用凭证和书面证明。由此可见,税务文书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1)税务文书是税收执法权力的直接体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行使税务管理权、税收征收权、税务检查权以及税务违法处理权等税收执法权时,必须依法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专用凭证,即税务文书。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权、行使税收执法权力的书面反映和直接体现。
    (2)税务文书是税收执法规范的书面反映。税务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可以说是税收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执法行为规范的综合反映,更是部门执法水平、执法质量的客观反映。
    (3)税务文书是税收执法效力的合法凭证。它是税务机关行使职权、依法治税的基本载体,是税收执法效力的合法凭证,同时,它还是纳税人履行法律义务、保护正当权益的合法凭证,当征纳双方发生税务争议时,税务文书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界定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法律凭据和证明。
    (二)对税务文书的选择必须做到“三个一致”
    税务文书的种类很多,按不同的标准,可将其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按表述方式不同,可分为叙述式文书和填写式文书;按税收征管环节划分,可分为检查类、复议类、执行类等。选择使用文书必须准确、无误,做到“三个一致”。
    (1)文书选择必须与执法行为相一致。税务文书贯穿于税务征管活动的各环节、各程序,并随着税收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而产生。这就要求我们在实施具体的执法行为时,必须选择相应的、准确的税务文书,税务文书必须与具体执法行为相一致,切不可张冠李戴,混淆适用或代替使用。
    (2)文书选择必须与执法程序相一致。程序是法律的生命,从法律意义上讲,执法行为必须要与执法程序相吻合,伴随着执法程序和行为而产生的税务文书也必须要与执法程序相一致,绝对不能逾越程序而出现税务文书“超前”或“滞后”、甚至“空白”的问题。也就是实体与程序并重。
    (3)文书选择必须与执法事实相一致。税务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在选择文书时,既要弄清事实,更要分清情形,准确适用文书,切不可发生文书的“名”与执法的“实”不相符而导致风马牛不相及的错误。
    (三)对税务文书的制作必须达到“三个规范”
    制作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日常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反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税务文书一经生效,便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因此,制作税务文书一定要严谨、仔细和认真。
    (1)文字要严谨规范。适用填写式税务文书应首先熟悉、了解全部栏目以及各栏目中该填写的内容,不能漏填错填,需摘要填写的,应简明扼要、完整准确,还要符合格式要求。同时,在制作各类税务文书时,必须以事实和证据为“支撑”,表述要客观、明细,字迹应当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不能使用易产生岐义的词语,以保证文书的严肃性、准确性。
    (2)数据要准确规范。数据是税务文书的重要组成,是界定纳税人履行法定期限、履行法律责任的一个“标尺”。税务文书中的数据包括日期、税额、罚款以及相关数据间的比例等。制作税务文书的日期必须准确、无误,不得遗漏,各项目数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吻合,大小写必须相符;数据书写必须工整、规范、符合撰写要求。
    (3)手续要完备规范。税务文书制作完毕须经核对,看文书制作内容是否齐全、规范、准确后,制作人以及相关人员须手写签名,并按照法定权限,呈报给有关负责人审批、签名,审批人应当结合事实,再次对税务文书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复核,确认无误后,写明制发文书的税务机关,注明年、月、日,并加盖符合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印章,制发机关与印章单位称谓必须一致,方能予以送达。
    (四)对税务文书的送达必须严格“三个法定”
    税务文书的送达,是税务执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税务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送达税务文书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对象和手续进行。
    (1)严格法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文书送达”对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在选择送达方式时,应客观分析受送达人的具体形式,采取直截、恰当的送达方式,确保文书快捷、准确地送到受送达人处,切不可主观臆断。
    (2)严格法定对象。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受送达人必须是法定、特指的对象,切不可越俎代庖。当法定代表人不在时,应该与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取得联系,并由其签收文书,以此来保证文书送达的合法性。
    (3)严格法定手续。送达税务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并应做到“一书一证”。《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写明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并签名后,交由受送达人或规定的其他签收人签名或盖印并记明收到日期。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后,交邀请的见证人注明身份并签名或盖章,以明晰送达人、受送达人及见证人的责任,维护和保障税务文书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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