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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1-12

2012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由于该政策于去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纳税人若在该日期后缴纳过税款,可申请退还。据悉,被列入可免个税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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