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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4-2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一、办理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二、提供资料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生成《申请单》的企业,需要提供电子文档及一份纸质;手工填报的企业,需要提供纸质一式两份)。 
    (二)对应的蓝字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如已丢失,应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和相关联次复印件)(对应蓝字发票未抵扣进项税额时还应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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