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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0-19

        【问题】
  我单位在税务稽查局下达检查通知书未正式检果前,开展了自查并补缴了为数不少的税款,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自查免予处罚?
  【解答】
  在这里我们引用一个文件,即国税办函[2007]513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前纳税人自我纠正属补报补缴少缴的税款,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主观的偷税故意,而税收征管法的偷税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因此不应定性为偷税。
  那么税务机关尽管未正式进入企业实施检查,但由于检查通知书已下达,应认定为税务机关已实施检查,此后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不能证明其无偷税意向。只能在处理时给予从减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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