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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4-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企业或个人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二、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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