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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9-07

  一般纳税人公司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需提供以下资料: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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